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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院将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告对行...
不受到起诉,因为检察院认为其罪行尚不构成犯罪,做出不起诉决定,故而退回有行政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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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的,一般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能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首先,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就是说,如果维权者证据不足,且无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其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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