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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主体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第一、夫妻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双方签署抚养协议变更即可。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需要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方式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具体诉讼的流程是: 一、由要求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一方作为原告,另一方作为被告。 二、诉讼应该由被抚养人住所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在诉讼的过程中,更重点要证明以下事实,争取变更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一、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会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 三、证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子女,愿意随己方生活,而该方又具有抚养能力的。
申请变更监护权诉讼,起诉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具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3)有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5)当事人签字盖章和签字日期。另外,起诉书中最重要的是明确变更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儿童抚养关系的情况之一,应予以支持。(1)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患重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儿童(2)与儿童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儿童行为,或与儿童一起生活确实对儿童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如果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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