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XX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4人已浏览
1,220人已浏览
5,166人已浏览
5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