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
试运营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六)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七)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九)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十一)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十二)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十三)在站台上嬉戏、打闹;(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二)擅自张贴、涂写、刻画;(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四)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五)吸烟;(六)使用滑板、溜冰鞋;(七)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八)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九)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7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