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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
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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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应按向建设方收取得价款全额开具建安发票。分包方按向总包方收取的价款向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分包方,总包方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总包方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差额缴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发包人拒绝结算工程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发包人甲方尚未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将发包人的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并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不支持只有发包人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3、以变更或增加为由拒绝支付。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为由拒绝支付。由于发包人违约或第三方原因,施工方中途撤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施工人员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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