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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条未写明借款日期对方赖账不还被告许某于2008年7月下旬向原告A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并出具借条一份,未写明借款日期。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和逾期利息,并支付诉讼费。再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逾期利息的请求权。法院判决:被告在10日内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A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律师说法:还款人不还钱如何讨债有借贷关系时一定要保留完整的书面凭证,完整的无瑕疵的借条可以证明为借款人索回借款提供证明保障,因此在写借条时,借款人和还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时间等都必须清晰明了,避免涂改。如果借条本身有瑕疵,或者借条丢失的,借款人可是通过短信催告、重新签订借条以及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等方式再次确认借贷关系。此外,还需注意,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从约定的还款日算起。过了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借款人下落不明借款人晏某因做生意需要,于2009年6月29日向原告崔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年利率15.84%,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偿还本息,逾期还款按照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由杨某、刘某提供借款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晏某在偿还5万余元借款本息后便不再偿还,后杳无音信。原告要求两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以其没使用借款为由拒绝偿还。原告遂将两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找不到借款人如何讨债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另外,如果该债务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私人贷款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出法律函,大多数人收到律师函后会还款,因为他们害怕提起诉讼;如果发出律师函,对方不还款,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还款。任何法院判决后要求对方履行判决的内容都可以。对方不还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或者不想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谓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程序和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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