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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回来,如果偷了别人的手机,正常情况下手机是需要退还给受害人的。如果手机不是盗窃所得,但手机中有关于盗窃案件的证明材料,比如聊天记录,转账...
可以的。不管当事人是被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对于不宜由当事人带入羁押场所的个人物品,会由公安机关予以暂扣,并应该向当事人出具暂扣清单,并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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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刑事上诉。
老师有权利在维护班风校纪的需要下暂时没收手机,如果真的要摔坏手机,你要他(她)赔偿一个新的就可以了,哈哈…… 教师依据校规校纪,以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目的,对学生的手机予以暂时保管是有理有据的;但是没收后拒不归还则是违法行为。 当然了,老师摔坏手机的行为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前提要赔偿,至于追究老师的其他法律责任,我想总算师生一场,还不至于这么严重吧?
需要结案后。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案件没有结束之前扣押手机不会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十九条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五十条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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