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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在适用上具有性质上的不同。主刑为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而附加刑则是对于主刑进行补充的刑罚种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
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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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刑,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2、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的规定,主刑和附加刑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刑罚的使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虽然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具有刑事惩罚的性质,但却远没有判处自由刑的刑罚那么严厉。 同时,附加刑也要比主刑的适用范围窄,这一特征证明了主刑在适用上的广泛性,附加刑中除了剥夺政治权利是有一定的期限,罚金可以分期限缴纳以外,其他的刑种基本上是一次执行完毕的。
一、上诉不加刑适用的情况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的,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三)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原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五)对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有变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诉才引起二审的案件,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刑罚。 (六)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只是定性不准、认定罪名不当,在二审改判重新确定罪名时,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七)人民检察院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案件,二审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适用上诉不加刑的意义 (一)上诉不加刑,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二)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三)有利于促使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同时也可促使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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