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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委员会解释。...
一对夫妻终身只或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发给《父母光荣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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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自愿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应给予表彰、奖励。
外地从业、暂住人口要求的,须持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书和《》,经现居住地县、市、区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生育。外地从业、暂住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及用人单位,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并可注销暂住户口、吊销营业或辞退。
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市、区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同居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经批准收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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