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委托法院委托执行时要符合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受托法院退回案件也需要遵照相关的条件与程序。你所列举的若干案件未将详细情况予以说明,故无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以上是最高法院关于消极执行的相关信息,请阅读一下。
转继承人的继承顺位按照继承人的继承顺位来确定继承人是第一顺位的,按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人是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按第二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法律依据就是转继承人是继承继承人的财产的人 如您对最高院关于转继承的法条有哪些还有疑问,欢迎追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0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939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