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最高法院关于委托执行的条款有哪些

2022-07-24
委托执行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委托法院委托执行时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执行法院经过财产调查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方可委托执行,如果非财产类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的,也可委托执行,如果仅是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异地,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执行法院不得办理委托执行。在形式要件上,首先,如果案件全部委托执行,委托法院只需要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层报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如果仅是事项委托,则需要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相关手续,其次,案件委托执行还需要按本规定第五条载明的内容提供相应委托材料。《委托执行规定》的第八条与第九条规定了退回委托的要件与程序。第八条规定: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第九条规定: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批。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后,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和案卷材料退回委托法院,并作出书面说明。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