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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看法院的排期而定,现在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少案多,积压严重。不过,法律对整个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后15日内做出。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20天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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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行使检查监督权的一种,只有检察院可以行使.如果需要检察院提起抗诉,必须要有事实和理由证明原裁判在内容上有错误或者是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所以被执行人没有抗诉权,但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抗诉.对于此类法律上没有时间上的规定,应该可以理解为无时间限制.不过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所以,被执行人不能申请再审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裁判在内容上有错误或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可以去检察院,请求他们抗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多需要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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