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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出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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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扣3分。
(一)《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如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二)办理时限:通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根据上述规定,在机动车检验行为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定附加条件,对于符合检验标准,行政机关应依据检验合格证明,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不能以车辆违章行为未处理拒绝发放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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