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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
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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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虽然都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差别。 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剩余权益,在偿还了债权人权益后,剩余部分才是所有者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全部资产的要求权;而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可见,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先于所有者。当企业进行清算时,在支付了破产、清算费用后将优先用于偿还负债,如有剩余资产,才能按比例返还所有者。 债权人权益是负债,企业存续期间内须偿还;所有者权益是资本。企业存续期间内不偿还。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经确定消费者有以下基本权利:(1)安全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以确保他们的个人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具体来说,一个是人身安全权,二个是财产安全权。(2)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是消费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真相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正确等公平交易权(5)依法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索赔权。(6)寻求知识权是知道真相权的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享受的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权利。(7)依法建立社会权利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建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是指监督消费者享有的商品和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债权凭证是在执行工作改革实践中产生的一种新制度,是指在金钱给付案件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穷尽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一定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法院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带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一种制度。 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案件终结后可重新申请执行,将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实践中各地法院规定的中止执行案件,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又都比较繁琐,这就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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