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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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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市药品监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品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个工作日的除外。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省药品监管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一、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事实;㈢、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㈣、属于本部门管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稽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25日内),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案决定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3日内可以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行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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