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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大多为老年人,他们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接受赡养成为他们养老的主要方式。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赡养主要有家庭赡养扶助和社会赡养扶助两种方式。(1)家庭赡养与扶助。家庭赡养与扶助即家庭养老,是指老年人依靠其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子女、孙子女等人的供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由此可见,老年人养老的主要形式是家庭赡养与扶助。我国现阶段家庭养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个方面。①家庭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经济供养是老年人家庭养老的最主要内容。虽然部分老年人有固定的经济收人,但一般都比较低,还有相当一部分的老年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他们都需要子女的赡养和配偶及其他亲属的扶养。赡养人只有履行了赡养义务,才能保证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家庭对老年人在经济上的供养主要包括:赡养人应当支付必要的赡养费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所需;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等等。②家庭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赡养人履行生活上照料老年人的义务,对老年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许多老年人因衰老、疾病而丧失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料,因此,赡养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给予老年人细心的照料,满足老年人生活习惯上的特殊需要。如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进行护理;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维修老年人自有的房屋;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略高于或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使老年人吃穿满意;等等。③家庭对老年人精神的慰藉。赡养人仅在物质上满足了老年人的需求,并不等于完全履行了赡养义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不满足衣食温饱的现状,希望提高精神生活的质量,晚年生活充实、愉快。因此,赡养人应为老年人营造和睦融洽的家庭气氛,尊敬、关心、体贴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使他们开心地安度晚年。(2)社会赡养与扶助。社会赡养与扶助即社会养老,是老年人养老的辅助形式。社会赡养与扶助具体表现为: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退休金制度,使受养的老年人的生活有切实保障;对无社会养老保险收入的老年人,除了由其子女提供生活保障外,国家还应给予必要的扶助;城市的老年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场所等设施等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合同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各种形式。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4、其他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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