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需要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
学校管理与骨折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学校管理是否有过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您小孩小学一年级,应该未满10周岁,适用于38条。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八岁以下的,由校方承担责任,免责的举证责任倒置;八岁以上的,举证责任由己方承担。有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校方承担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1人已浏览
1,255人已浏览
358人已浏览
4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