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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医疗意外包括两种情况: (1)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构成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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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事故,可以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赔偿。 在判断医疗意外是否属于负责事由时,必须审查以下几方面: (1)医务人员是否履行预见危险发生和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 (2)医务人员是否充分行使了危险告知义务; (3)医务人员有无行使及时、充分地保留导致意外发生的有关药物、医疗器械义务; (4)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要求。 只有在充分审查上述四项要求后,才能决定医疗意外是否可免责。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因医疗单位的过错给其造成损害或致其死亡,属于医疗单位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情形,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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