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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强制执行。 1、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
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这是法院内部分工问题,不影响案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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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也许您按规定出具执行证书的时间不对,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那么我认为基于申请执行期限之诉讼时效性质,公证机构不应主动就时效问题进行审查、释明,更不能以此作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事由。而在实务中,多数执行法院也认为“执行实施部门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审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将“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作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兜底性条款。据此,可以将“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作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事项”情形,认定申请执行期限已经中断。所以,如果债务人在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未提出时效异议,后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才提出的,因时效已经中断过,执行法院对其时效抗辩不应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该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表面上看,《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的规定一目了然。但实务中,许多业内人士,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究竟可采取哪些途径救济,仍存在诸多疑问。这些疑问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除了根据前述规定重新申请仲裁和起诉外能否申请再审或抗诉、能否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能否申请执行监督或检察监督等,也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是否导致通过其他救济程序救济的权利的丧失,等等。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探讨,以便为实务操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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