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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l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三、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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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和雇主发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责任,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但如果2年内被追偿人无能力偿还这是作为债务来看待的,由此追偿时间从备案日起重新计算。债务纠纷一般有效追诉期是2年,则应把追偿事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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