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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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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毒品犯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七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一般再犯的概念较广泛,不受刑期是否执行完毕的限制,也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再犯的社会危害性大,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再犯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中国没有一般再犯的规定,但是有特殊再犯的规定。特殊再犯是指因特定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中国《》第365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的,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可见特殊再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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