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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身份、案情不同,接到刑事传唤通知后不到案的行为,将导致以下后果: 1.按撤诉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
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应该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嫌疑人是可以拒绝传唤的,但对于现场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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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不可以。 警察传唤或拘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不需要书面的手续(传唤证或拘留证),事后可以补办相关的手续。 《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规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刑事案件可以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果案件特别重要和复杂,需要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传唤和拘留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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