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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喝酒,法律上本身不是法律关系,不是法律调整,而是善意施惠关系,造成的损失,自己承担。但是,饮酒期间,他人有过失,必须承担责任。例如,劝酒...
杨某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驾车,引发事故造成车毁人亡,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与其一起聚会饮酒的人,是否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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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喝酒,从法律上来说,本身不是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而是好意施惠关系,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但是,喝酒期间,他人有过错,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如劝酒行为与死亡结果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众人有过错,应当对死亡的结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饮酒出事,有这几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醉酒的人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喝酒的过程中是不是给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劝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后谁去扶助他,经醉酒死亡后陪酒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恶意劝酒 明知道喝酒者身体不好,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不能喝酒的情况,或者对酒精过敏,还要使劲地劝。 3、灌酒者 灌酒是指不是喝酒者自己喝下去的,是被劝酒者灌下去的,可能是一个人灌的,也有可能是被几个人联合一起灌的,灌酒的时候往往违背了喝酒者的意愿。 比如压住喝酒者的胳膊,捏住喝酒者的鼻子,掰开喝酒者的嘴巴等等。 4、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 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后,头脑清醒的人没有将醉酒的人安全护送回家,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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