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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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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在学校摔伤,如果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其实不止园长,你们老师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然后你们没有及时处理,家长有过激的行动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你的孩子在当时受伤了,你着急不?所以还是得抓紧处理掉,不要拖了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和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由于事故的原因不同,所以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而学校或幼儿园只有在责任事故中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当比例的民事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况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这是作为家长、幼儿园、教师都不愿意看到的。曾看到过一份有关方面的调查,3-6负儿童在幼儿园意外伤害发生率为46.10%,男童意外伤害发生率(54.5%)明显高于女童(36.39%)。伤害类型前几位依次是碰伤、摔伤或扭伤、锐器刺伤或切割伤、坠落伤、烧烫伤
这样的情况,对方孩子的家长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具备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则你也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但不能就相同损失既主张侵权人赔偿又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即禁止重复赔偿原则)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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