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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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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根据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②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③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④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⑤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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