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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合同一般可以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合同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重要的内容,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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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明赔偿金额。 2、写明损失赔偿包括的内容,如: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3、写明费用支付时间。 4、写明此次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支付费用后,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主张任何权利。 5、写明: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6、写明:费用赔偿后,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如果因不配合造成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应当返还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7、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8、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撰写承包合同时,可以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有效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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