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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务了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因而把握基本犯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首先必须...
根据《刑法》第20条至第24条规定,我们认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首先,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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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房产应该并没有过户到受贿人的名下,否则行贿人是不可以拿去抵押的若是这种情况,受贿就不成立如果房子已经过户到受贿人的名下,不论行贿人是怎么得到的抵押权,这都是属于成功行(受)贿
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通说为犯罪构成说。所谓说,就是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是犯罪既遂,犯罪构成要件不齐备的,是犯罪未遂。上述几种观点中,只有“实际说”符合这一通说理论。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5条、第388条关于几种形式的规定来看,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其本身的主观态度不可能是过失的,这一点毋庸质疑。而在客观方面,不管是受贿还是索贿,行为人所做的一切目的就是能获取贿赂,至于他是不是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则只是为了实现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行为而已。因此,只有行为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了贿赂,才能认为已经具备了受贿罪构成条件,如果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行为人并未从中收受财物,这种情形显然不能认为己经具备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也就不能以受贿罪的既遂论处。至于是否完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不是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是各类型受贿罪构成所必不可少的要件,所以,既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但尚未收受贿赂,仍应认定为受贿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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