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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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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已经构成犯罪。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刑法》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无端骂人是一种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用凶器辱骂他人的;(三)辱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和经营;(六)其他恶劣情况。
1.视情况而定。寻衅滋事本来就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罪名,刑法第293条四种情形可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寻衅滋事罪不代表涉黑,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有三个罪名: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如果不涉及这三个罪名的具体构成,应当是不能认定为涉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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