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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草起诉状;2。准备离婚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离婚起诉状和相关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次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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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执意不离婚的,说明现在无法就问题与对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来与离婚,那么只能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离婚。一方在法院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一方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经过立案程序及一方当事人向递交民事诉状,当事人身份证、等基本的证据材料。之后是受理。法院接受立案材料之后,在审查通过之后,就会送达诉讼材料给对方。之后是开庭,法院安排具体的开庭时间送达双方传票。庭审双方当事人当庭就是否费用权归属等进行辩论。最后是判决之后,双方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即可。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我国婚姻法以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即《》(修正案)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第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第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1)的证明材料(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上述证据材料,如果是从国处提供的,或者在国外形成的,则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后方可向法院提供,也可代为办理上述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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