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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和财产的继承问题

2024-11-13
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包含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两种主要方式。当被继承人过世且未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时,或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无法认定时,将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方式。这种继承仅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也被称为无遗嘱继承。 要适用法定继承,就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法典》也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继子女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三位继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系亲生父母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母继承的主张是不合法的。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于上述规定,秦娜在继承宋玉涛的遗产时,不仅可以要求与三位继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还可以要求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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