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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种类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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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请问在借款诈骗中,行为人在向被害人借款时出具了借据,是否仅凭借据就可以认定是借贷纠纷而非诈骗呢?借据是区别诈骗与借贷纠纷的唯一标准吗?答:不是,贷款诈骗罪同样有合同,公安机关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 2.对于那些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诈骗行为,又该如何界定?答:以犯罪构成标准来认定。3.行为人对其借款行为及金额均承认,但无论如何就是不偿还借款,即所谓的“千年不赖,万年不还”,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答:只能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4.行为人张某拒不偿还借款,还辱骂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母女赶出家门,请问行为人的行为是何性质?(行为人张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被害人之女系行为人亲生女儿)答:根据伤害的情节、程度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5.上述行为人张某的背景、借款手段、情节、还款态度及行为,是否可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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