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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具体如下: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合伙开店散伙转让费的结算: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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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一般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应当相互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合伙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未结算事务;(3)清理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和债务;(5)清理合伙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解散合伙企业,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按照清算后的规定分配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费用和社会费用。第八十九条,合伙财产应当按照清算后的规定进行。
合伙开店倒闭了的话,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解散合伙企业。既然是合伙做生意,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相关合伙事宜,当然就有书面合伙协议。如果在合伙过程中,双方产生歧异、纠纷或者解决入伙、散伙等事宜,均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经营不善的企业到最后都会解散,但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有剩余的,依据合伙人出资份额分配财产。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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