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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赠与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
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夫妻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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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赠与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分居、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因此,明确区分和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故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甲生前所负银行债务50万元的性质。
夫妻一方获得赠与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赠与指定只归一方的,则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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