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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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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部分有关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07年政府主动信息公开量每年增长情况是,2005年是47.1%,2006年是31.1%,2007年是25.5%。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方面,2004年-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的件数与总件数比例,2004年是99.1%,2005年是93.9%,2006年是91.0%,2007年是90.9%;同意公开部分和部分同意公开的件数占总申请件数比例,2004年是84.8%,2005年是78.1%,2006年是79.5%,2007年是72.6%,回答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性问题中,回答一般和十分及时的达94%。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表示满意,在调查中,回答比较满意和一般满意的比例是85.6%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规定》实施效果的有效保障。找律师网解释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数量和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案件占总案件数量比例增长很快,以及2004年-2007年上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情况,上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远高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意愿增强;2004年-2007年上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说明行政复议申请人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信任度增强,市民认为选择行政复议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属信息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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