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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2022-09-15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合资或者合营协议;(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运输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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