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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工人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工人在...
1、工地摔死人哪几方负责要根据参建方的过错情况和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 2、如果施工单位是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和承包单位,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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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事情应该认定位工伤,承包商与死亡工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依据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本案的承包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4、但开发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性质的劳动关系认定,在江苏和广东时不予认可,这两个地方的高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对此不予支持认定劳动关系,所以开发商要注意你们本地是否具有类似的地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根据上述条款可以认为死者不属于工伤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承担适当的医疗费用。
1、按工伤赔偿。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2、如果有第三方侵权,还可以找第三方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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