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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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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如果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那很简单,在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按当地标准享受养老保险。 2、如果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但是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交满了10年,那么可以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比如你户口在湖南老家,现在在广州工作到了退休,在这里交满了10年社保,那么你可以在广州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按照广州的标准享受养老保险。 3、如果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同时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也没有交满10年的,那么可以把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领取手续,按那里的待遇享受养老保险。现在跨省换工作是比较多的,比如你户籍在河南,在河北工作了十多年,并在当地交了十多年的社保,后来到了北京工作8年,到了退休年纪,那么可以回到河北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如果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且在每个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的。现在这时代,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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