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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9月20日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照顾对象等人员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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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金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2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可参考: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5〕26号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后,各地要求享受此待遇的退伍军人逐渐增多。为了做好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工作,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返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残疾等级评定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返乡的退伍军人仅限于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疾病是指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直接引起残疾的慢性病。二、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的慢性病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军队系统医院在服役期间出具的慢性病证明(必须经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日,军队系统医院复印的加盖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原始病历。(五)近期慢性病(特别是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的医疗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医院检查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对于部队慢性病未治愈的,填写《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待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下月起给予定期补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的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暂停其所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民政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书面通知带病返乡的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者提交相关材料,核实上述情况。并告知逾期未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的,取消相关待遇。六、带病返乡退伍军人死亡或者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待遇。七、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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