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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指的是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通过暴力或者胁迫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而猥亵的程度较强奸要轻一些,没有发生实际的性关系,但是可能在对方不愿意的...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虐袭、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让自己获得快感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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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狠衰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强奸和猥亵的区别有:一、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猥亵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二、实施的犯罪目的不同,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而实施猥亵行为主观上没有奸淫的目的,使用其他的方式猥亵、强制侮辱妇女。三、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猥亵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四、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而猥亵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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