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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高法[2013]12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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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高法[2013]12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两级、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已于2013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观念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刑法第270条关于侵占罪定罪数额标准,采用“侵占罪数额巨大”概括性规定,不便于司法实务的执行,至今司法解释亦未对此加以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中、高级法院自己确立标准,有的比照其他定罪数额,导致司法的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掌握,有的比照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以500-2000元为起点,有的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占罪(即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以5000元-20000元为起点。
1、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 2、侵占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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