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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规定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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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规定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
《产品质量法》第二章以产品质量监督为章名,规定产品质量应当通过检验,并以法律形式建立国家监督产品质量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3)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涉嫌在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中违反本法的行为实行强制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答: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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