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看你的带教律师的要求是什么了。 诉讼无非是受理案件,签订合同收费之后,原告写起诉状、被告写答辩状、然后准备证据材料,...
1、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答:一、收案立案审查(7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第八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内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这个立案审查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限之内的。二、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可达6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现法院向我们表示由于案件复杂而无法在审限内作出判决,因此建议我们以“调查新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的情况,而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另行委托辩护人、审查控方延期审理建议等情况所需要的时间往往在十天以上,长的甚至可达数月,因此保守估计各类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时间累计可达三个月以上。四、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延期审理(八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一百九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已经提起公诉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而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的时间不仅不计算在审限之内,而且还会中断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之后,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我们办理的“李某入室抢劫案”和“东莞某生产、销售假药案”这两起案件中都出现了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非常“配合”地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使人民法院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可以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情况。换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利用”上述审理阶段进行补充侦查的规定,可以在原审理期限的基础上多得八个月的审理期限((1+3)*2=8)。综上所述,如果不考虑“特殊因素”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极端延长,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时,自收到起诉书到作出最终的判决,其间可以有十七个月(6+3+8=17)以上的审理期限。换言之,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在接到起诉书之后的十七个月之后才作出一审判决,而且这十七个月还是保守估算而得,法院事实上拥有的审理期限往往会更多。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如下,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1,023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