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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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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中请执行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中请执行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法院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理,我们们可以将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理解为一个执行行为,这样申请执行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而执行异议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但是,《民诉法》修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许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经上级法院复议后,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目前,许多地方将执行裁决的权利从执行局分开,由其他部门审查,因此没有复议的权利。如果裁决不执行,最终会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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