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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是一种以...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侵权对象是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航空器等大型现代交通工具。只有过失毁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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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过失损坏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安全。 2、行为人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交通安全。侵权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只有过失破坏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小心,无意中损坏了交通工具。举例来说,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不小心把刹车弄坏了。如果交通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规章制度,过失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损坏,造成重大事故,虽然危及交通安全,但不构成本罪,但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法律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例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等。只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才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此类犯罪时,还必须查明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是否与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如果后果严重但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3、主要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应该预见破坏交通工具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包括疏忽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既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过失的,属于事故,不构成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有些破坏行为,使交通工具门窗破碎,车身表现凹陷,油漆剥落,从表面看,遍体鳞伤,但其机体性能完好,不影响安全运行,因而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有些破坏行为,从表现看,机体完好无损,但其关键机件遭受破坏、拆卸,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邀功请赏或嫁祸于人而蓄意制造事故,出于贪利而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于流氓动机故意捣乱破坏等。无论出于何种个人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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