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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入室盗窃未遂的认定是,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即入室准备开始盗窃,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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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未遂的认定:盗窃罪既有行为犯又有结果犯的,入户盗窃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不管其是否取得财物、不管其盗窃数额,均构成盗窃罪既遂。因此除非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入室盗窃行为,那就是盗窃未遂,但这需要注意区分犯罪预备。
入室盗窃被逮捕应当是既遂。盗窃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入室盗窃应当认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入室盗窃,无论是否取得财产,无论盗窃数额,都构成盗窃既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构成盗窃的规定,但并未否之前关于盗窃的规定,意思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构成盗窃,不受盗窃金额、次数、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只要实施相关行为,就构成犯罪,是行为犯。此外,盗窃必须受到盗窃金额、次数和是否取得财物的限制。这意味着盗窃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应该区别对待。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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