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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等级重新鉴定的参考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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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描述律师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个人申请工伤等级重新鉴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等。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用人单位准备好申请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在三十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则劳动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可以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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