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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是有权查封的,但是不可以拍卖、变卖,抵债。《最高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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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2、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措施,但是应通知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适度的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生存难以为续。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一辈子只拥有一套宅基地房,如果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农民的惟一一套宅基地房,将会使该农民永远失去再次申请建设宅基地房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适度的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生存难以为续。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一辈子只拥有一套宅基地房,如果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农民的惟一一套宅基地房,将会使该农民永远失去再次申请建设宅基地房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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