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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被追究责任,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定罪的基础,对聚众斗殴划分主、从犯符合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主犯和首要分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否则就没有必要在同一部法律中用两个不同的条文中予以规定。同样从犯与积极参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在主从犯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系不同概念的情况下,同时适用没有冲突也不存在对应关系。一般来讲,聚众斗殴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主犯,但聚众斗殴犯罪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个别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构成主犯。因此,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与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不同的概念且二者之间不冲突,也不存在对应。在既不存在冲突也不存在对应的情况下,排除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的划分是说不通的。
的主从犯认定: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聚众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们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单独犯罪或特殊共同犯罪。《》第292条规定聚众。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隐含着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可能有三类,即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只有认真分析各参与者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确认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才能确定是否,进而确定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确区分出主从犯,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1、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就是使多个行为人具有系统性,形成行为人的集合,同时多个危害行为也因行为人的集合而形成犯罪行为的集合;策划,就是确定犯罪对象、方法和拟订犯罪计划、方案、选择犯罪方法等一系列活动;指挥,就是在实施犯罪活动时进行部署、调度,以及指导、指点他人实施具体的行为。 2、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者在刑法中未作具体表述,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积极参加者指在聚众斗殴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实施纠集人员、准备斗殴器具、互殴等行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自然人。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按阶段划分,在聚众阶段中,在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下,积极与相对方联络、预约斗殴、纠集人员、积极提供斗殴工具的犯罪分子,是积极参加者;在斗殴阶段中,积极实施斗殴行为,直接致死、致伤他人的犯罪分子,也是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者还可按作用大小进行区分,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和起次要作用的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状态;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斗殴双方往往事先约定,因此一般纠集的人数较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聚众斗殴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需另定故意伤害罪;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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