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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关于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问题 17-11-12thw8080+关注献花(0)收藏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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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六十日的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超过60日未进行行政复议不符合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1、若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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