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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依法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签订的买卖合同,夫妻一方在签订该合同前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民法典》婚姻家...
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合同对另一方没有法律约束力。配偶一方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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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依法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签订的买卖合同,夫妻一方在签订该合同前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即双方可以相互为代理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五种情况认定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为家庭生活生存需要产生的处分行为,如日常衣食住行。 2、为家庭成员的发展需要,如学习深造、培训班、补习班、兴趣班费用等。 3、为了家庭健康和娱乐需要,如医药支出、奢侈品购买、娱乐设施购买等。 4、基于家庭社交产生的小额财产赠送或者接受赠送。 5、为家庭用工订立的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以家政服务为典型。
配偶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力。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配偶可以收回,但需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登记手续后配偶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合同对另一方没有法律约束力。配偶一方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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