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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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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预防应当坚持工程性预防为主,工程性预防与非工程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火山喷发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统一发布。在已经发布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或者临近喷发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地震或者火山喷发临近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短期预报和临近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间和地域内有效。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或者火山喷发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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